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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商务监察支队:
为推进局本级法治建设,规范商务领域执法工作,现印发《桂林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桂林市商务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商务局
2019年5月20日
桂林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相应科室和商务监察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对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推行全过程记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主要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记录、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文字记录是必备的基础。
(二)音像记录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三)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四)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和执法案卷电子化。行政执法的业务系统或者办案系统作为行政执法全过程电子记录的主要载体。
第四条 各科室和监察支队应当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五条 各科室和监察支队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局综合业务科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环节和内容
第六条 文字记录的主要环节包括
(一)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申辩、听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环节(参照市政府法制办下发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执行)。
(二)行政强制的决定、告知、陈述申辩、实施等环节。
(三)行政检查的启动、检查过程、检查结果等环节。
第七条 文字记录应当重点记录的内容
(一)程序启动的记录内容:依申请办理的申请、登记、
受理与否记录,一次性告知、更正、补正材料记录,受理凭证或回执;依职权启动的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立案等记录;
(二)调查取证的记录内容: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记录和清单,证人证言,检验检测鉴定的委托、报告和资质证明记录,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告知、现场记录和清单,调查终结报告等;
(三)审查决定的记录内容:告知权利和陈述申辩记录,听证通知、过程记录和听证报告,评审论证、法制审核、讨论研究记录,决定作出的内部审批过程记录和决定文书等;
(四)送达执行的记录内容:送达回证、付邮、公告、留置记录,决定执行情况记录和票据;强制执行的催告、陈述申辩、复核和执行记录等。
(五)结案归档的记录内容:结案审批记录,一案一卷。
第八条 音像记录的主要环节包括
(一)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
(二)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不间断音像记录。
第九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的内容
(一)执法环境;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被侵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项办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执法过程形成的全部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立卷归档管理。电子文书和电子档案同步归档管理。
第三章 信息管理和运用
第十一条 秩序科、监察支队要建立和完善办公自动化和执法信息系统建设,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章 装备建设
第十二条 局机关支持音像记录装备建设,为音像记录提供必要条件。秩序科、监察支队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装备建设计划,明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装备建设目标和要求,按规定统一音像记录装备的标准。
第五章 建立完善制度
第十三条 秩序科、监察支队要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制定各类执法文书标准格式或示范文本以及流程图,建立信息收集、移交、保存、管理、使用、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制定音像记录具体办法和使用、管理制度,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制定装备建设计划及其管理制度,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桂林市商务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案件档案查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
第三条 各科室和监察支队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建立健全查阅登记簿,做好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的管理。
本局案件承办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档案,可直接查阅,档案不得带离档案室。需复印档案资料的,应经案卷档案保存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查阅案件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到案卷档案保管单位查阅、复印。
第五条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案卷档案保存单位查阅。可以摘抄或复印行政执法结论性件。
代理律师应提供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查阅本单位(人)进入行政诉讼复议程序后的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除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且经案卷档案保存科室负责人批准借阅外,行政执法案卷档案一律不得外借。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附卷的,按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
第八条 对查阅的案卷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
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行政执法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申请人查阅、复制已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而未归档的案件档案,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申请查阅、复制的,由该案件主办人参照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执法决定书的,由该案件主办人参照本规定第五条办理。
第十一条 外地商务部门来函索要案件档案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外调要求,由案件主办人按规定复印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案件资料的查阅、复印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查阅行政执法档案资料,查询人无需交纳查询费,但需要复制查阅档案资料的,复制费用由复制申请人自行支付。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案件档案查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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