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追究制度。
二、政务公开实行目标责任制,未完成任务的部门及个人,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批评,责令限时补充完成。
三、政务公开工作中凡有严重错误行为,应责令其检查,不胜任工作的,应调离工作岗位。
四、政务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取消其评优资格,同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五、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由人事科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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