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暂行办法 (送审稿)
2025-04-18 03:40:00 来源: 市商务局 作者: 市商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3〕2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本市外商投资环境,促进和引导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私募基金类企业综合研判会商工作机制》(桂金监资〔2022〕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试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企业的组织形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依法由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并实际经营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依法由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并实际经营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者以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桂林市分局等单位建立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试点工作日常协调、服务、组织联合会商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对试点企业实行服务专员制,专人专管,主动上门服务企业,减少企业报备程序,实现一次报备多部门共享。
第二章 设立要求
第四条 试点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并应当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对于在境外募资且仅有境外投资者作为出资股东或合伙人的试点企业,不对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做强制性要求。
第五条 试点企业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由市商务局组织试点联合会商相关部门集中会商审定,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材料详见附件1、2),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纳入我市外商股权投资企业名单的决定,决定纳入名单内的企业,在进行注册登记前,需遵循《广西壮族自治区私募基金类企业综合研判会商工作机制》要求,按照监管部门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报送材料及要求详见附件6、7),经市财政局、广西证监局研判会商后,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第六条 试点企业的境内外投资者应以货币形式出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市不对试点企业的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另设其他条件。
第三章 运作经营
第七条 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导向,投资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产业。可以在以下领域开展投资业务:
(一)以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二)通过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配股等方式或渠道投资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
(三)投资于优质可转债(含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行的可转债等);
(四)通过市场化债转股等形式投资不良资产;
(五)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二级市场;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下,可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所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于实体经济企业。
第九条 试点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不得进行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十条 试点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事宜。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办理外汇业务。对于经营情况良好的试点企业,后续可探索实行更加便利的外汇收支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试点企业可采取股权转让、减资、清算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减资和解散清算。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境外前,需向银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汇出境外。
第四章 信息报备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有下列重大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或备案登记,登记机关将变更后企业信息共享给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文件;
(四)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的变更;
(五)解散或清算;
(六)其他需报备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对试点业务进行尽职审查和事后监督。托管人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资金汇出、汇入和结售汇等相关数据,资产托管相关的重大事项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营合规事项(数据报送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3)。
第十四条 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须按期向市财政局提供年度报表及报告。年度报表及报告(每个自然年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送)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度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运营管理、资金汇出入、结售汇情况、境内投资情况报告、重大事项变更等情况(数据报送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4、5)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试点联合会商部门间履行各自职能,加强合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风险防控工作。
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属实的,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试点企业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认定本市高层次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人才落户、购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和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在桂林市落户的试点企业满足本办法要求的,除国家另外有规定外,可同时享受内外资相关优惠政策,适用现有奖励政策。试点企业的实际投资项目落地在本市的,参照实际利用外资政策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对重点试点企业和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优惠贷款利率、财政奖补等财政金融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按同类政策“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市辖区设立试点企业的,参照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签署的条约、协定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
试点企业申请所需材料清单
一、试点企业申请表;
二、公司/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企业实际控制人、法人、负责人、董事和联系人的身份证明;
五、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六、申请人出具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以上各项申请材料应当用A4纸装订成册(一套),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附件2
试点企业申请表
企业类型 |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 |||||||||||
注册企业名称 | ||||||||||||
注册企业经营范围 | ||||||||||||
认缴出资 (币种: ) | 总额: 万元(其中:内资 万元、外资 万元) | |||||||||||
实缴出资 (币种: ) (申请年度内拟实缴出资) | 总额: 万元(其中:内资 万元、外资 万元) | |||||||||||
法人代表(或执行事务合伙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高管概况 | 姓名 | 职务 | 专业资质 | 从业经验及主要业绩 | ||||||||
股东(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 | 注册地(居住地) | ||||||||||
1. | 万元 | % | ||||||||||
2. | 万元 | % | ||||||||||
3. | 万元 | % | ||||||||||
企业全部出资人概况(企业简介、主营业务、认缴出资总额、经营情况等) | ||||||||||||
企业主要出资人简要财务数据 | (币种: ) | |||||||||||
资产总额 | 万元 | |||||||||||
净资产 | 万元 | |||||||||||
申请人申明 | 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以上所填写资料均真实准确,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试点受理单位 初步审查意见 | ||||||||||||
征求意见 | 市财政局 | 年 月 日 | ||||||||||
市投资促进局 | 年 月 日 | |||||||||||
市市场监管局 | 年 月 日 | |||||||||||
国家外汇管理局桂林市分局 | 年 月 日 | |||||||||||
试点审核意见 | 同意该企业纳入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不同意该企业纳入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QFLP托管人向市财政局 报送报表(20 年第 季度) | ||||||||||||||||
托管人名称(公章): 单位: 万(美元) | ||||||||||||||||
序号 | 管理企业 | 管理企业类型 | 管理企业QFLP规模 | 基金名称 | 资金汇入 | 资金汇出 | 净汇入 | |||||||||
外汇(①) | 其中:结汇(⑤) | 跨境人民币(②) | 合计(①+②) | 外汇(③) | 其中:购汇(⑥) | 跨境人民币(④) | 合计(③+④) | 外汇(①-③) | 其中:净结汇(⑤-⑥) | 跨境人民币(②-④) | 合计(①+②-③-④) | |||||
1 | ||||||||||||||||
2 | ||||||||||||||||
合计 | ||||||||||||||||
填表人: 联系方式: 负责人: 填表时间: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1. 本表填表人为托管人,并按照当前季度同一托管人托管的所有试点基金实际资金汇入出情况填报。除跨境人民币外,均填报折美元数。汇率应参照上月外汇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2.管理企业类型填写:内资或外资。3.管理企业 QFLP 规模指:管理企业向桂林市申请的募集境外资金规模。4.基金类型填写:公司制、合伙制。5. 单只试点基金 QFLP 规模指:管理企业在发起成立多只试点基金时,单只基金募集境外资金规模。6.净汇入金额=汇入资金额-汇出资金额;净结汇金额=结汇资金额-购汇资金。7. 托管人可根据业务情况增减相关行数。 |
附件4 QF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向市财政局 报送报表一(截止到20 年第 季度末) | ||||||||||||||||
管理企业名称(公章): 单位: 万(美元) | ||||||||||||||||
序号 | 试点基金名称 | 管理企业类型 | 单只试点基金QFLP规模 | 已使用规模 | 资金汇入 | 资金汇出 | 净汇入 | |||||||||
外汇(①) | 其中:结汇(⑤) | 跨境人民币(②) | 合计(①+②) | 外汇(③) | 其中:购汇(⑥) | 跨境人民币(④) | 合计(③+④) | 外汇(①-③) | 其中:净结汇(⑤-⑥) | 跨境人民币(②-④) | 合计(①+②-③-④) | |||||
1 | ||||||||||||||||
2 | ||||||||||||||||
合计 | ||||||||||||||||
填表人: 联系方式: 负责人: 填表时间: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1.本表填表人为管理企业。2.管理企业类型填写:内资或外资。3.除跨境人民币外,均填报折美元数。汇率应参照上月外汇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4. 已使用规模指,该只基金境外有限合伙人本、外币净汇入金额(含本金和投资收益,不含股息、利润、分红、税费等经常项目收支)。5. 资金汇出入填写:自该只基金成立以来累计资金汇入出情况。6.净汇入金额=汇入资金额-汇出资金额;净结汇金额=结汇资金额-购汇资金。7.管理企业可根据业务情况增减相关行数。 |
附件5 QF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向市财政局 报送报表二(截止到20 年第 季度末) | ||||||||||
管理企业名称(公章): 管理企业类型(内资/外资) | ||||||||||
序号 | 试点基金名称 | 组织形式 | 单只试点基金QFLP规模 | 托管人名称 | 募集境外资金来源情况 | 境内投资项目 | 投资品种 | 主要投资方向 | 基金净值 | 备注 |
1 | ||||||||||
2 | ||||||||||
合计 | ||||||||||
填表人: 联系方式: 负责人: 填表时间: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1.本表填表人为管理企业。2.组织形式填写:公司制、合伙制。3.募集境外资金来源情况填写:列明前五大资金来源(包括金额及占比)。4.按照《资管新规》分类,投资品种应填写以下类型:(1)固定收益类;(2)权益类;(3)基金类;(4)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5)混合类。5. 资金投向应填写以下类型:(1)非上市公司的股权;(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3)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债等;(4)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5)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6)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6. 基金净值=基金净资产/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大于 1,表明盈余:小于 1,表明亏损)。 |
附件6
拟申请机构承诺书
拟申请机构郑重承诺:
一、本机构及从业人员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诺将依法合规运营,保证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材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且保证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承诺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机构及从业人员最近3年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且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立案调查。
三、本机构承诺将在完成登记注册的6个月内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基金产品备案。
四、本机构承诺新设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企业在中基协完成登记前,不办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等事项的变更(备案);新设的私募基金企业在中基协完成备案前,不办理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等事项变更(备案)。
特此承诺。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股东、出资人、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附件7
涉私募基金企业登记信息表
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名称(公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邮箱: 用印时间: | ||||||||
填写说明:拟新登记、拟从外省迁入广西、名称或经营范围拟新增“私募”“基金”字样企业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填写1;拟新设、拟迁入广西、名称或经营范围拟新增“私募”“基金”字样变更为私募基金产品企业填写2;企业填写信息后,工商部门简要说明企业办理事项,然后加盖公章。(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 | ||||||||
1.拟新登记、拟从外省迁入广西、名称或经营范围拟新增“私募”“基金”字样企业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 ||||||||
企业名称 | 是否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 公司/企业的投资者 | 拟登记 经营范围 | 高管姓名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拟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时间 | 填写时间 及其他 |
2.拟新设、拟迁入广西、名称或经营范围拟新增“私募”“基金”字样成为私募基金产品企业 | ||||||||
新设私募基金产品名称 | 管理人名称 | 新设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 | 变更事项 | 高管姓名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的经营范围 | 填写时间 及其他 |
3.市场监管部门简要说明企业办理事项 | ||||||||